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与投诉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乘客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计价、收费及其他客运服务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乘客对计价器有异议的投诉,客运管理机构应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因争议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