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与投诉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说明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