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与投诉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扣留车辆或驾驶员有关证件的,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为当事人出具凭据。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驾驶员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