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扣留车辆或驾驶员有关证件的,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为当事人出具凭据。

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驾驶员有权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