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岗位培训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并办理从业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