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岗位培训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并办理从业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