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职责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