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市财政应当给予名镇名村保护适当的专项补助。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