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

(三)未按照规定职责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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