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名镇名村的产业发展,不得影响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景点、传统建筑中的民居等,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征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后,设立游览标志,鼓励保护性利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