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名镇名村内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山水、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