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名镇名村内现有建(构)筑物的维修、改造、拆除及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造、维修、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新建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