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归侨、侨眷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兴办者的意愿,经过协商议定的所兴办项目的用途、命名等,未征得兴办者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资金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由举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