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房屋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批等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土地、财政、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