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