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规划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