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