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