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