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照国家规定不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