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