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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