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