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国家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文件:(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的验资证明;(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