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国家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的验资证明;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