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与管理第十条有效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并应当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有五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