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并应当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有五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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