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