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收,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