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统一征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