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