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土地主管部门截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二)财政部门不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上交上级财政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三)挪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