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出让金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