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