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未制定出让方案,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责令其限期重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