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属登记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和房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应当联合办公,联合调查丈量,统一收费,方便当事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