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只限于收取下列费用:

(一)权属调查核实费和测量绘图费;

(二)登记注册费。

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