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属登记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只限于收取下列费用:(一)权属调查核实费和测量绘图费;(二)登记注册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