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证书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或者更改。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登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