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变更时,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还没有建成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凭交易手续向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地上建有房屋的,应当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