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五条有效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地上建有房屋的,按租金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土地收益;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缴纳土地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