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但按国务院规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规定缴纳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