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