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十九条有效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