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八条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给当事人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造成损失的,由收回该幅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