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七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出让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征。受让方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将土地出让价款全额缴入财政部门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当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并按国家规定比例上交上级财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