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土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