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土地使用者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期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五的标准赔偿土地使用者的损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