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五条有效土地使用者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期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五的标准赔偿土地使用者的损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