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宜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成本,并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