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