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
(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
(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