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