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