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