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挪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资金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