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