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环境保护设计篇章,依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改变环境保护设计依据编制环境保护篇章的,必须取得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